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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413号

余建云与叶建举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建云,叶建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余建云,男性,住成都温江区。

被执行人:叶建举,男性,住天全县。本院在执行余建云与叶建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经履行部分案款,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明文

审判员  郑久英

审判员  刘天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开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