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
负责人:张国平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谢大跃,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大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大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通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腾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