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9046号

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平彩色印刷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长平彩色印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046号

原告: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6号楼B门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金,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长平彩色印刷厂,住所地天津市卫津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丽,公司职员。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天津市长平彩色印刷厂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邱淼淼

书 记 员 张存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