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046号
原告: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6号楼B门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金,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长平彩色印刷厂,住所地天津市卫津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丽,公司职员。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天津市长平彩色印刷厂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天津汉林通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邱淼淼
书 记 员 张存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