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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1868号

陈乐永、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乐永,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陈乐永,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林灵香,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雄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暂未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明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