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陈乐永,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林灵香,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雄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暂未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明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