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2Q0A。
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扬,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王德明,男,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孔令平,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闫卫国,男,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颜红艳,女,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毕启成,男。
被执行人:孙秀平,女,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 涛
人民陪审员 孔国成
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增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