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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2546号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546号

原告:郭某,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明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于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