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546号
原告:郭某,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明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于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