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64号
申请人:龙海明,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宫艳会,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张文斌,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龙海明与被申请人宫艳会、张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