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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64号

龙海明与宫艳会、张文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64号

申请人:龙海明,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宫艳会,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张文斌,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龙海明与被申请人宫艳会、张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