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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2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宋洪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宋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

法定代表人:林晓泉,系申请执行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申请执行人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宋洪杰,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宋洪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并于2017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吉E7D7**号车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