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999号
原告:孟云,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
被告:刘永福,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
原告孟云与被告刘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孟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云与被告刘永福表示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孟云撤回起诉,经本院确认撤诉是孟云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并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孟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孟云负担。
审判员 王修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侯宇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