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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485号

原告窦俊梅与被告郭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窦俊梅,郭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485号原告窦俊梅,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郭喜华,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本市。

原告窦俊梅与被告郭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窦俊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常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温灵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