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044号
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4696469T。
法定代表人:何琼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冯艳,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献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何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