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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907号

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907号

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

法定代表人:王俊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辉,男,1964年3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邹文华,男,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仙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 晗

书 记 员 徐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