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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520号

顾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520号

原告:顾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财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