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520号
原告:顾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财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李军 微信公众号“”
顾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520号
原告:顾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财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