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845996073B。代表人:董晓江,系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442001-0。
法定代表人:庄柏坤。
被执行人:绍兴奕华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海盐村,组织机构代码:74703068-9。
法定代表人:金国良。
被执行人:庄柏坤,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缪云丽,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施彩华,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金国良,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奕华针纺织有限公司、庄柏坤、缪云丽、施彩华、金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债权已转让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9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祝治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