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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执72号

段玲芬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玲芬,金梅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段玲芬,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金梅,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申请执行人段玲芬与被执行人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8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金梅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梅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雪楠执行员  邹 冰执行员  段绍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