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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051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现明,葛保柱,朱相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宋现明、葛保柱、朱相喜。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现明、葛保柱、朱相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05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战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