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宋现明、葛保柱、朱相喜。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现明、葛保柱、朱相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05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战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