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920号
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飞帆路**号。代表人:邓仕双,负责人。
被告:吴杨,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吴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陈小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柳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