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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844号

原告徒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徒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844号原告徒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徒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徒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徒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菊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