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380号
原告:辛某1,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辛某2,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
原告辛某1起诉被告辛某2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辛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辛某1负担。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邢 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