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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205号

乔学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乔学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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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205号罪犯乔学光,男,1973年9月15日生于吉林省江源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白山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乔学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将罪犯乔学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4月、2015年6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刑1年6个月、8个月、1年8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6年9个月5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学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学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学光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