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05-2号
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闵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婧,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英,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露,女,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由
审判员林静寂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徐国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静寂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