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刑更770号罪犯陈静,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00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自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至
二0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陈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花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