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恢374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芳,男,195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淄博益农投资有限公司,住址:高青县青城路7甲12号2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平。
被执行人:于平,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住高青县。系淄博益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
被执行人:李学军,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生,住高青县。系淄博益农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兼股东。本院在执行李永芳与淄博益农投资有限公司、于平、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淄博益农投资有限公司、于平、李学军偿还申请人李永芳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293758.00元。因本院委托山东正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位于高青县张田路北侧产权证号09-001****、09-001****李学军名下的房产经三次拍卖后流拍,第三次流拍保留价为122.92万元。申请执行人李永芳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流拍保留价折抵借款122.9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学军的位于高青县张田路北侧产权证号09-001****、09-001****房产作价122.9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永芳抵偿借款122.92万元。高青县张田路北侧产权证号09-001****、09-001****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永芳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李永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