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962号
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单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729555035H。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经理。
被告:林万生,男,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梁鹏飞,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付世凯,男,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万生、梁鹏飞、付世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