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355号申请执行人赵香艳,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范庆祥,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香艳与被执行人范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标的:30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庆祥一次性给付25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赵香艳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