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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271号

李光耀与车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耀,车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耀,男,汉族,生于1948年10月4日,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甘泉县石门镇王坪村。被执行人车永杰,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6日,甘泉县下寺湾柳河渠湾村民,现住甘泉县北关社区。本院在执行李光耀与车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车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车永杰向申请执行人李光耀支付欠款6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5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