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131号
原告:王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泰安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华兴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贺。
原告王佳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泰安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王佳负担。
审判员 张德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