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492号
原告:刘小樑,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朝阳,
原告:邓敏,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萍乡市大地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萍乡市,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珊珊,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84219。
法定代表人:钟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小樑、邓敏与被告四川省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刘小樑、邓敏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樑、邓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樑、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刘小樑、邓敏负担。
审 判 长 姚富良
审 判 员 黄雪琳
人民陪审员 张洪禧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彭欣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