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芜湖赛格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天门山东路信源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0849196A。
法定代表人:陈志宾,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赛格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现因执行需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赛格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