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671号
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沿江路“一水天城”二期10栋架空层。
法定代表人:陈奕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姚绍红,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姚绍红(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姚绍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香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