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308号
原告:沁阳市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北路16号一室
法定代表人:董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宰明创,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林林,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沁阳市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林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沁阳市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沁阳市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沁阳市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军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梦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