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48号
原告:朱从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波,男。
被告:李建德,男。
原告朱从芹与被告李建波、李建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朱从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从芹负担。
审判员 单洪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存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