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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448号

朱从芹与李建波、李建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从芹,李建波,李建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48号

原告:朱从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波,男。

被告:李建德,男。

原告朱从芹与被告李建波、李建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朱从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从芹负担。

审判员  单洪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存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