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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977号之三

祝寿保与邓民、王传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寿保,邓民,王传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77号之三

申请人:祝寿保,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民,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传娣,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祝寿保与邓民、王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传娣的银行存款。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