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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786号

陈国平与王玉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平,王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786号

申请人:陈国平

被执行人:王玉春

申请执行人:陈国平诉被执行人王玉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9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907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