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王利鹏,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徐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鹏与被执行人徐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徐明持有的芜湖欧凯罗博特机器人有限公司19%股权已于2017年3月13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冻结,致本院要求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办理将其持有的19%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利鹏名下不能;此外,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柏东
审判员 梅根生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