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1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对原告张福龙、聂秀岭与被告陈华峰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错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十六行、十七行“2014年、2015年农田作业期间,10%的农活由旧拖拉机完成,90%的农活由雷沃100马力拖拉机完成”更正为“2014年、2015年农田作业期间,少部分的农活由旧拖拉机完成,大部分的农活由雷沃100马力拖拉机完成”
审 判 长 韩立岩
代理
审判员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张如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