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丽珍,女性,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吕春波,男性,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黄丽珍与吕春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春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家红
审判员 亓 龙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小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