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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439号之一

黄丽珍与吕春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丽珍,吕春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丽珍,女性,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吕春波,男性,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黄丽珍与吕春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春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家红

审判员  亓 龙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小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