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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005-4号

王申令与马恩河、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令,马恩河,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05-4号

原告:王申令,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马恩河,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庆启,经理。本院以(2016)鲁0832民初3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马恩河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冻结鲁H×××××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200000元的理赔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马恩河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鲁H×××××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理赔款2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