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05-4号
原告:王申令,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马恩河,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庆启,经理。本院以(2016)鲁0832民初3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马恩河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冻结鲁H×××××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200000元的理赔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马恩河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鲁H×××××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理赔款2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