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277号
原告:林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石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龙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