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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277号

林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277号

原告:林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石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龙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