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恢1741号驻马店市中盛电子有限公司、国永焕、董占礼、田铁中、高喜凤: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其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搜索“”
(2017)豫1702执恢17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盛电子有限公司、国永焕、董占礼、田铁中、高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