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关公西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阳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东梁村北。法定代表人吴明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126万元,案件受理费1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223.5元,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匿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