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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824号

马某、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24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于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恭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