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24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于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恭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