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535号
申请执行人:夏道全,男,1968年8月11。
被执行人: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四岗社居委新街组。
法定代表人:杨宏财,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 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