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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535号

夏道全、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道全,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535号

申请执行人:夏道全,男,1968年8月11。

被执行人: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四岗社居委新街组。

法定代表人:杨宏财,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 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