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165号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岩,男,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告:陈燕,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告:陈杰,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新泰市。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岩、陈燕、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