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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213号之一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袁同曾、李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袁同曾,李少华,王海军,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段凤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13号之一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

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同曾,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被告:李少华,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被告:王海军,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北京东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段凤林,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同曾、李少华、王海军、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段凤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