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范树军,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徐满求,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范树军与徐满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徐满求支付申请人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6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4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抵押,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仍应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5.11万元及利息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2执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59.23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