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国华,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黎川县。申请执行人廖小荣,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黎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华、廖小荣与被执行人李和平、李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和平、李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国华、廖小荣支付赔偿款148058.25元,因申请执行人周国华、廖小荣已经获得黎川县政法委司法救助金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黎法执字第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辉
审判员 熊俊良
审判员 唐保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智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