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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679号

秦学佳与闫世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学佳,闫世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学佳,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世春,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上诉人秦学佳因与被上诉人闫世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学佳以与被上诉人闫世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学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学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1987元,由上诉人秦学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正栋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彭德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