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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程清洁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东。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共计11980.27元,诉讼费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王东银行存款13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