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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41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李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李永梅,王亚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住所地亳州市。

负责人:张明环,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永梅,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王亚,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李永梅、王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二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永梅名下有财产,但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景雷

审判员  范心正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